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戚姓男子(Telegram暱稱「六弄」)透過中間人介紹,加入綽號「牛哥」、「賢哥」等人所組織的詐騙集團,負責總收水的工作,收取人頭帳戶提供詐團作為層轉詐欺款項使用,並依指示向車手收取款項輾轉交由「牛哥」、「賢哥」統整,再將款項交給詐諞集團上游成員。
關於戚男的犯行,新北地院指出,詐團成員於2022年12月13日中午、下午,分別到指定地點取贓款共計236萬3000元,交給駕駛自小客車前來收水的戚男,他再依指示把收取款項攜至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2段一處社區停車場,交予中間人轉交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戚男並就此獲得6000元報酬。
嗣後警方破案逮捕一名車手,循線將包含戚男在內2名詐團成員搜索及拘提到案,新北地檢署依違反洗錢防制法、3人以上共同詐欺等罪嫌起訴。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從重罪依共同詐欺罪判戚男1年8月徒刑;戚男不服提起上訴。
戚男上訴主張,他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而且不是他使用詐術接觸被害人,只是聽從中間人指示取款後層交上遊,偵訊時也坦承犯罪,犯案動機則是因為女兒住院需要費用而誤入歧途。
戚男還稱,現在都有正常工作,也有家庭要照顧,目前考取多項國家工安類證照,在國家新建電廠內擔任環安工程師,為過去錯誤盡心回報國家,請求二審法院從輕量刑,判處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代替入監執行,好讓他有悔過自新的機會。
高等法院審理時,曾經調閱檢方偵查筆錄,發現戚男雖承認有收水,但否認有加入收水集團,並稱「牛哥」是他朋友,但不清楚「牛哥」是做什麼事,他稱不是故意去詐欺或洗錢,也不只一度否認參與組織犯罪。
高等法院指出,雖然戚男一、二審均認罪,但依據修正前《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必須「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首者,減輕其刑」,因此戚男不符合減刑要件。
關於量刑輕重,高等法院表示,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若沒有其他加重或減輕原因,下級法院量定的刑責,也沒有無過重或過輕不當情形,原則上二審應尊重一審的職權行使,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可上訴。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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