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車輛買賣部分,出席的桃園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徐立昇指出,最常發生的二手車交車糾紛,一般都是「看A車、交B車」,不然就是「廣告不實」,顧客到店家買車,最後買到的並不是在廣告上看到的商品。而要如何去避免這些爭議?徐立昇建議消費者,在簽訂合約時千萬不要去寫所謂的「空白合約」,因為有些不肖車商會跟客戶說,只要簽名就好,剩下的由業務幫忙填寫,「但其實那是一個很大的陷阱!」;另外消費者在簽訂合約後,記得要把合約內容用手機拍下來留存備份。
溫代欣表示,現場所邀請的學者、專家均是一時之選,在其專業領域素孚眾望,會上的討論、建議及經驗交流結果,將可作為未來消費者保護業務推動的重要參考。圖:李春台攝
徐立昇表示,目前大多車子的車況,問題都不大,因為很多車子都有第三方認證,不至於會買到泡水或是事故車,他強調,颱風天過後民眾若要買二手車,一定要找經過查驗認證的車子,對消費者才有保障。
法務局表示,消費者購買新車如果發現車輛有瑕疵,經濟部於110年1月28日公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0年7月1日生效),購買的新車如有重大瑕疵(例如:行駛中突然起火燃燒;於排檔時或行駛時,發生暴衝;行駛時煞車失靈、突然熄火故障或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等情形);或車輛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抑或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30日以上等情形,得於車輛交付後180日或行駛12,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此即俗稱「檸檬車條款」。
法務局表示,車商為了降低風險、責任及營運成本,常由車商業務出面具名與消費者簽訂買賣契約,而非以車商名義販售中古車,此種交易方式於發生消費爭議時,可能會因車商非簽訂契約的當事人而脫免責任,及發生車商隱藏車輛瑕疵(例如:曾發生重大事故、淹水或零件故障等)或相關紀錄(例如:維修紀錄、車齡或行駛里程數等)等情,致使消費者於購車時無完整的資訊以做出正確判斷。經濟部於100年8月18日公告「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1年3月1日生效),規範中古車買賣契約應揭露車輛現況,包含要告知影響車況的重大事項,及擔保無任何第三人得對該車主張任何權利。
徐立昇強調,颱風天過後民眾若要買二手車,一定要找經過查驗認證的車子,對消費者才有保障。圖:李春台攝
至於不動產買賣部分,法務局表示,預售屋完工後發現與當時的廣告內容不符,因預售屋買賣在契約簽訂時,消費者無從檢視房屋的實際狀況,只能從建商提供的資料(例如:文宣廣告或銷售中心的樣品屋等)加以判斷,因此,廣告對於消費者之購買行為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如果房屋建造完成後的狀況與當初廣告內容不符,對於消費者權利侵害非常重大。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自112年7月1日生效),均明確規範賣方對廣告之義務。業者如果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規定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時,消費者除得依法向業者請求損害賠償,公平交易委員會可限期命業者停止或改正其行為;逾期仍不停止或改正其行為者,得按次連續處以罰鍰,對於持續不改正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之罰鍰。另外,消費者於購屋前,亦得至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建商申報的定型化契約及建案買賣相關資訊,以評估是否購屋之決定。
法務局提到,民眾購屋時,如果銀行不核貸,可能造成買方無法取得購屋資金,致無法依約給付房款。購買預售屋時,契約通常會訂明貸款不成立的條款,因此,在遇到銀行不核貸的情況,首先要檢查合約中是否有明確規定該如何處理;買方也可以與賣方協商另外的解決方案(例如:延期付款或延長貸款處理時間;尋求其他貸款機構或提高自備款比例;降低房款或提供其他優惠方案等)。如果無法與賣方達成協議,也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提起申訴,或透過提起民事訴訟的途徑來解決爭議。
最後,法務局提醒,消費者於購車或購屋前應審慎評估,並選擇信譽良好之業者,以避免衍生消費爭議。若有任何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提出申訴。
本文章來自《桃園電子報》。原文:消費者保護新方向!桃園市論壇聚焦車屋交易糾紛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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