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與劉女本是同居的男女朋友,之後劉女想搬出同居住所,112年7月12日在友人陪同下,返回與陳男同居住處拿取衣物,友人則在1樓等待。
陳男在劉女走入屋內客廳後,隨即將該處鐵門關上,並與劉女於租屋處內交談,之後,劉女想開啟鐵門而走到門口時,陳男即動手拉住劉女阻止其離去,2人因而發生拉扯。
之後陳男將劉女拉扯至廚房,過程中先以手掐住劉女脖子,並向其稱「要死大家一起死」,隨即以右手從廚房流理臺下方取出菜刀,待劉女無法行動後,朝劉女之左後頸砍殺多刀,致其頸椎、脊髓、椎動脈銳器傷斷離及大量出血,而當場死亡。
陳男到案後坦承犯罪事實,基隆地院國民法官審理時,陳男的辯護律師主張被告自首,應減輕其刑。不過,國民法官法庭根據處理員警的證述,陳男殺害劉女後並無任何自首之積極行為,於員警到達犯罪地點門口時並要求陳男開門時,並未立即開門,持續以換衣服等理由推拖拒不開門,於犯罪地點清洗血跡、將兇器菜刀放到廚房水槽等滅證行為。國民法官因此評議陳男並不構成自首,無從依此減輕其刑。
國民法官法庭審理認為,被害人家屬及被害人友人對被告都極度害怕,擔心被告日後再犯,於本院審理時均要求與被告隔離進行訊問。於現場錄音譯文中,被害人多次表示被告都不會改,又被告經鑑定有邊緣性人格傾向,顯示被告個性固執,情緒極端,難以期待矯正教化之成效。因此判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陳男仍就是否構成自首的量刑上訴二審,遭駁回。最高法院也支持國民法官法庭見解,駁回陳男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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