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男子在去年3月把自己名下的4個金融帳戶的提款卡和密碼,交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便利用這些帳戶,在1天內以假買賣、中獎通知等理由,誘騙11名受害者匯款,不法所得約40萬。
男子涉犯洗錢防制法挨告,他解釋自己被假檢警誘騙,對方說他是嫌疑犯,基於「偵查不公開」理由,因此他沒有去派出所查證,或者告訴別人,否則會涉及洩密罪,就連家人都沒說。
男子指出,對方要他完全配合檢察官做事,交出帳戶、提款卡等配合調查,更聲稱販毒集團內有人在逃跑,他可能會有生命危險,假如不配合可能罪加一等。為了保護自己和家人,所以他按照假檢察官的指示交出帳戶等資料,也使得自己的勞退金無法提領。
法官勘驗男子和假檢警的對話紀錄,發現對話內容和男子所說的大致相同,在家也必須回報。由於男子沒有任何前科,也沒有任何被刑事偵辦的經驗,法官認為假檢警用警徽當頭像、傳送刑事警察,營造是「真檢警」的假象,才會讓男子信以為真上當。
另外,法官指出一般民眾常聽說「偵查不公開」一詞,卻不清楚真正定義,加上不知道正常刑事案件的偵辦流程,確實有可能受到詐團話術誤導。
法官表示,本案尚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男子是無正當理由交付提款卡和密碼,自不能以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帳戶罪之刑責相繩,不能證明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最終裁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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