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高分院判決指出,李義祥於2021年4月2日上午約9時12分,駕駛大貨車行經工地便道轉彎處,因熄火而靜止,隨於上午約9時26分駕駛挖土機操縱挖斗利用前已打結布帶拖拉大貨車,因失去平衡狀態,大貨車於上午9時27分許墜落清水隧道北口東正線軌道。剛好台鐵408次火車駛至,於同日28分34秒撞擊大貨車,致火車內49名人死亡、200餘人受傷,鐵軌因此毀損約875公尺。
同時,花蓮高分院也指出,但李義祥肇事後,未通報救護火車上人員,反離開事故邊坡,前往西正線明隧道施工現場,後再折返事故邊坡現場觀看。
對此,花蓮高分院認為,李義祥肇事後違反「停留現場」、「即時協助救護被害人」義務,該當《刑法》第185條之4 第1項肇事逃逸罪,原審就此部分為無罪諭知,尚難認為允洽,便撤銷改判。
至於在「妨害投標罪」中,花蓮高分院說到,原審量處李義祥法定最高刑3 年,違反量刑公平,逸脫量刑傾向,尚難認為允洽,經本院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0月。
最後,在案中同列被告的移工華文,花蓮高分院則說到,華文被起訴過失致死、傷害、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但因李義祥駕駛挖土機拖拉大貨車,是他獨自決意為之,而華文好無參與決定、謀議,且華文好行為與大貨車翻墜鐵軌致生本案死傷結果,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審為華文好無罪諭知,並無違誤,應駁回此部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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