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新版《財劃法》分配公式條文有語義及邏輯性問題,當時應立委要求所作初步試算,已於表中敘明係在諸多假設條件下所進行的初步設算,並非最後結果,不應與上(8)月29日通知地方政府依法實際設算的結果逕予比較。
財政部表示,鑑於新版《財劃法》第16條之1所訂普通統籌稅款分配公式,分子按本島各市縣及離島分開計算,分母則規定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未明確規範財產稅成長率序位分數定義及計分方式、未具體明定分配鄉(鎮、市)之核計項目、指標及權重等爭議問題,前經行政院於今年2月27日移請立法院覆議,力求導正,但立法院於今年3月12日仍作成決議維持原案。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去年底應立法委員要求初步試算,是在一般通念下,以分子、分母一致(即分子按本島各市縣及離島分開計算,分母分別對應按本島19個市縣及離島3縣)計算,假設可全數分配完畢;但於面對實際分配時,在無法律授權的情況下,財政部無法就已明確規定的法律文字做任意的解讀。
針對上述問題,財政部今年8月15日邀集地方政府會商,其中序位分數計分多數地方政府建議採0.2分級距計算、鄉(鎮、市)分配公式沿用現行分配公式,已獲致共識;至於在分母爭議部分,地方政府雖建議採行政解釋等作法,但鑑於分配公式之分母,文義上已明確規定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尚無法逾越法律明文規定之文義範圍自為解釋,爰分母仍應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至於無法分配之數額,本質上仍為普通統籌稅款,屬地方政府財源,中央不能移作他用,未來仍應透過修法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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