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亦嘉進一步指出,泰山董事會是否合法,街口無從得知,不應怪罪街口。
泰山10日晚間發布重大訊息說明,將待收獲法院判決後,再研議後續相關法律程序。
泰山於民國112年8月30日對街口金科提起返還投資款的民事訴訟,請求返還約36億元。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於今年5月判決泰山勝訴,案件正在二審審理中。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日公布新聞資料指出,泰山於112年5月5日召開第10次審計委員會,由獨立董事李明輝1人出席、表決通過街口投資等2案;並於同日6時30分召開第12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該2案。泰山法人股東提告主張,董事會召集程序違反議事辦法規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合議庭認為,泰山112年5月5日第12次董事會具有違反規定的多重瑕疵,且街口投資等2案屬泰山重大的資產交易事項,影響泰山股東權益重大,並經董事當場提出異議後,仍執意作成決議,嚴重違反公司治理。此部分瑕疵非屬輕微,且影響決議結果。因此原告主張街口投資等2案的決議應屬無效。(編輯:張良知)11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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