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寬恒涉「竊佔國有地」、「假買賣」、「詐領助理費案」,二審維持原判8年4個月。(圖/翻攝自顏寬恒臉書)黃帝穎今發文指出,顏寬恒將面臨3大法律責任。首先是「重罪防逃、限制出境」,高院判顏寬恒貪污重罪,審判長罕見當庭諭知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再來,顏寬恒偽造文書「有罪定讞」; 第三點,顏寬恒上訴若遭最高法院駁回,即貪污定讞,將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第2款明文:「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因此顏寬恒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除了需入監服刑外,也同時喪失參選立委連任資格。
上圖表格載明林進福公費助理薪水匯入林帳戶後,由苑裡營造公司代付顏寬恒購買豪車及家庭支出,包括保險、水電等。(圖/台中地檢署提供)回顧整起案件,台中地檢署判決指出,顏寬恒2021年參與立委補選時,其1097平方公尺(約332坪)在沙鹿的莊園豪宅,遭民眾檢舉告發以違章建築竊占國有地。為掩蓋媒體報導,顏與員工林進福、配偶陳麗淩及澤序公司負責人張于廷,以「借款」方式將新台幣4541萬元借予設計公司負責人張于廷,再由設計公司以相同金額反購土地及建物,形成假買賣。檢方進一步追查後,又發現顏寬恒在任職立委期間曾聘請林進福擔任公費助理,共詐領高達108萬4976元助理薪資及年終獎金。
地院審酌案情後,判處顏寬恒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合併判處8年4月有期徒刑;林進福判處8年2月徒刑;張于廷有期徒刑4月。本案後來上訴到二審,高院今天做出裁定,維持原判,貪汙罪部分仍可上訴;假賣賣案不得上訴,但可易科罰金。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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