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今年4月間,阿浩在新北市某棟住宅前,因車輛保持發動狀態且停放超過1小時,警員發現後上前盤查,此時警員也發現阿浩身上散發濃厚酒氣,認為阿浩酒駕,要求酒測。而阿浩坦承有喝酒,但表示不願意接受酒測,最終被警員開出拒測罰單,得繳交18萬元罰鍰,還要吊銷駕駛執照、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
阿浩事後提出行政訴訟表示,事發當日是因為他住家鑰匙遺失,才會將車停放在家門口,自己則是在車上休息,且當天氣溫較低,他才會啟動車輛開啟車內的暖氣功能,但並沒有任何「駕駛行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所謂的駕駛行為,是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的意思,並控制或操控移動動力交通工具,但如果行為人已經酒醉,只是在車上休息、檢查、修理、收拾物品或拿取物品,沒有移動車輛的意思,縱使已經啟動引擎,也不會導致引發交通往來危險。
法官指出,警員上前盤查時,阿浩的車輛已經啟動引擎,但客觀上沒有任何移動車輛的行為,警員只因為阿浩坐在駕駛座上,隨時可能會開車上路,就認定他有駕駛行為,尚嫌速斷,最終認為原處分核屬違法,裁定撤銷,但全案仍可上訴。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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