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黃男為台北市環境保護局北投區的清潔員工,他於去年7月工作期間,發現一個外觀完整且可使用的大同電鍋,就將電過帶回家,隔天贈送拾荒婦人,希望拾荒婦人能吃上一頓熱飯。不過,此舉卻被清潔隊發現,並且違反了北市環保局的規定;清潔隊要求黃男歸還電鍋,但黃男不好意思向拾荒老婦討回,於是自掏腰包買了新的,並向主管自首。
依照環保局規定,清潔人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回收物,因此將其送辦。士檢偵辦後依貪污罪起訴,但檢察官認為,黃男犯案情節不嚴重,以及電鍋殘值僅剩32.56元,再加上黃男自白所犯事實,根據貪污條例自首規定以及同條例自白規定,得以減輕刑期。
黃男在今年9月9日出庭時,情緒顯得相當低落,坦言:「真的不到會這麼嚴重。」他起初也只是希望拾荒婦人的生活能稍微有點改善;而其他環保局人員也表示,黃男是資深隊員,較重視人情味,想幫助弱勢,沒有歹念。
此案曝光後引發社會關切,法務部表示,目前已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希望未來就小額貪污的案件,得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符合規定者,刑期得減輕至3分之1或免除其刑。檢察總長邢泰釗也指示最高檢察署發函全國各檢察署提醒,偵辦貪瀆案件,若遇類似案件,應考量「法、理、情」建請法院依法減刑或免刑。(責任編輯:呂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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