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潭分局說明,該位民眾違規行為,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行人管制規定,可處以500元罰緩。此外,有民眾質疑當時員警就站在路邊指揮交通,卻沒有及時攔停該台電動代步車。警方說明,當時附近有火警發生,員警於路口警戒疏散民眾並維持交通秩序,而未能及時攔停告發。警方後續將通知該位民眾到案說明,並加強該類違規取締,以維護交通安全。
交通部規定,電動代步車依照《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定,是行動不便民眾的個人行動輔具,雖然名稱有「車」,仍不算車輛,視為行人,必須行駛在人行道、斑馬線上,若行駛在快車道、任意穿越馬路,將會被開罰。但是,依照《刑法》規定,電動代步車有使用電力,故屬於動力交通工具,若飲酒後上路,仍視為酒駕,會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本文章來自《桃園電子報》。原文:全罩式電動代步車「車道打方向燈轉彎」 龍潭警:依行人規定罰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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