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判決指出,陳男於2024年6月1日下午,在彰化縣住處房間內,因領養不久的虎斑貓不聽話、又咬傷他,情緒瞬間失控,先後兩度將貓咪用力砸向地板,造成內臟破裂,傷重不治。原送養人發現貓咪短時間內死亡,通報動保單位並報警,警方調查後揭發此案。
陳男上訴時辯稱,犯案屬一時情緒失控,並非預謀犯行;且一審所判徒刑與罰金合計折算約37萬元,對長期就醫、無穩定工作能力的他而言負擔過重,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他並提出在鹿港基督教醫院多次就醫的紀錄佐證。
二審調查發現,陳男早於2023年即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並再度委託醫院進行精神鑑定。鑑定報告指出,陳男未出現幻覺、妄想等嚴重扭曲現實認知的症狀,但長期有情緒低落、空虛感強烈及易怒等狀況,診斷為非典型雙極性情感疾患,並疑似合併邊緣型人格違常及物質使用問題。
鑑定意見另指出,陳男自18歲起即有長期情緒障礙,並出現自傷威脅、對物品與動物施暴的行為模式。合議庭認為,陳男虐待動物行為仍應受到嚴正譴責,但綜合精神鑑定結果,認定其行為當下確實因精神疾病影響自我控制能力,依法得減輕其刑責,遂撤銷原判決刑度,改判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6萬元,徒刑與罰金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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