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修正草案內容,為保護國民經濟上之評價,信用應限於經濟、金融或商業交易之信用,以利明確,因增訂《刑法》第313條之1,刪除第313條第2項以網路方式犯之加重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有關提高誹謗罪之罰金刑度,以及新增散布之方式,一般誹謗罪由1萬5千元以下,提高至10萬元以下;另加重誹謗罪新增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式,罰金刑由3萬元以下,提高至20萬元以下。
同時,也將提高公然侮辱罪罰金刑之刑度,公然侮辱人者由9千元提高至6萬元;若以強暴方式公然侮辱者,由1萬5千元提高至10萬元。此外,以網路或深偽方式犯之加重其刑,公然侮辱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而誹謗與妨害信用罪,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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