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檢4日起訴內容指出,台籍操盤手王昱棠與人資主管辜淑雯等人,依柬埔寨籍集團主席陳志與新加坡籍帳房陳秀玲指示,在台成立公司並招募工程師,開發非法線上博弈遊戲平台,藉此進行洗錢並牟取賭博利益。犯罪所得則透過海外紙上公司OBU帳戶及地下匯兌等方式轉移資金,再流入台灣購置豪宅與名車,其中包括和平大苑等高價不動產。
檢方調查認定,太子集團在台洗錢金額高達107億餘元,全案共起訴62名成員,包含集團核心人物陳志、李添、陳秀玲等外籍人士;台籍幹部則包括王昱棠、辜淑雯,以及李添特助李守禮、尼爾公司負責人林揚茂、財務副總鄭巧枚、天旭公司會計陳麗珊等人。另有邱子恩、陳韋志與王俊國等人被控協助洗錢,先前共9人遭羈押。
台北地院接手審理後,4日晚間裁定上述9名被告全部交保,並須配戴電子監控設備。不過北檢指出,除掛名玄古公司負責人的王俊國坦承洗錢犯行外,其餘8人均否認犯罪,考量本案涉及跨國組織且共犯眾多,被告一旦在外,極可能受到上游犯罪集團或在逃共犯影響,進而改變供述或證詞。
檢方在準抗告書中指出,本案洗錢金額高達百億元,對我國金融秩序及國際形象影響重大,被告所涉及的現金、豪宅、豪車及虛擬貨幣等資產動輒數千萬甚至上億元。然而法院裁定的保證金僅介於50萬元至500萬元之間,與案情嚴重程度顯然不成比例,即使搭配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監控等措施,仍不足以降低被告逃亡或串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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