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過去申請被害人補助金遭駁回
陳姓社工與兒福聯盟雖非虐死案被告,但劉姓生母主張,陳姓女社工未依規定訪視剴剴並通報異常情況,甚至偽造訪視紀錄,檢方也因此依過失致死及偽造文書罪嫌將其起訴。她認為,社工對剴剴之死亦應負責,而兒福聯盟既為陳女雇主,依法應負民法上的連帶賠償責任。
劉姓生母過去曾有刑案紀錄,並遭到通緝。2021年她因不滿男友另結新歡,將男方新女友約出後囚禁、凌虐,並強迫餵食毒品且拍攝影片,被害人趁隙逃脫並報警,劉女隨後遭警方逮捕,並遭羈押至案件偵結起訴、移送法院審理。當時劉女已懷有剴剴5個月,因此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押,獲法官裁定以3萬元交保。
棄保潛逃 母親無力照顧
她產下剴剴後,便將兒子交由自己的母親照顧,隨後棄保潛逃。剴剴外婆因無力扶養,與兒福聯盟簽訂出養程序,再由機構委託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姊妹照顧,最終釀成悲劇。
劉女直至去年8月才到案,她並表示失去剴剴讓她十分痛苦,並就醫並接受藥物治療。新北地方法院去年10月考量她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判處4年6月徒刑;案件經上訴後,目前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劉女先前也曾向主管機關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不過相關單位認為,她長期未實際扶養剴剴,且對孩子的照顧責任未盡,因此裁定不符補償資格,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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