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明案200萬元期約時代力量專戶,法院判決構成收賄罪
北院認定時任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借用立法院紅樓會議室作為舉辦場所,再共同具名發文施壓經濟部官員出席等行使職權,以200萬元政治獻金名義匯入時代力量政治獻金專戶構成期約,判決徐永明構成收賄罪。
「不論是本人名義或政黨專戶收錢,只要與公權力形成對價關係,法院即認定構成收賄罪。」黃帝穎指出,柯文哲案就算是用民眾黨的專戶收錢,也不影響收賄罪成立,「徐永明案就是前例,司法見解穩定,沒有雙標」。
林益世貪污案辯稱政治獻金,高院判決林益世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時任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案向業者索賄,訴訟中有人辯稱是政治獻金;但高院判決認定,林益世收錢與職權具有對價關係,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
黃帝穎直言,林益世案及徐永明案的判決,都打臉黃國昌,「政治獻金不是收賄的遮羞布!」
朱亞虎認罪行賄
黃帝穎強調,近十年各級法院貪污案件判決,只要污點證人認罪行賄,官員收賄均判有罪;司法見解穩定,柯文哲被判收賄罪,符合實務常態。「三個司法見解打臉黃國昌法盲瞎扯政治獻金不算收賄。」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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