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一審判決沒有認定阿北有收1500萬元?」林智群在臉書指出,法官認定柯文哲在excel檔寫的「1500,小沈」,不能認定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法官認為,雖然柯文哲寫的Excel檔,具所謂帳冊之性質,充其量屬於被告本人於審判外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之性質,屬於被告柯文哲的自白。
林智群表示,既然「1500,小沈」是被告的自白,就需要有其他補強證據;雖然柯文哲有告知黃珊珊「小沈已經給過」、「不要再找他」,但那個也可能是指210萬元,而不是沈慶京另交付1500萬元。
Excel檔就是柯文哲自己的經濟帳 林智群:具備「特別可信性」!
「結論就是,沒辦法證明柯文哲有收1500萬元。」林智群說明,柯文哲是市長,記帳不算是他的工作內容,所以不符合《刑事訴訟法》159條之4第2款「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這個部分認定,林智群認為沒有問題。
而那個excel檔是柯文哲自己寫的帳冊(這個年代,誰說帳冊一定要用紙本?用Excel表記帳的,大有人在!),而柯文哲寫的,就是自己的經濟帳,誰給他錢都記得清清楚楚;柯文哲也不會希望別人看到這個檔案,跟日記很類似,因此具備「特別可信性」!
「問題來了!」林智群直言,因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以下這些規定(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是針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以柯文哲(被告)自己寫的內容,是沒辦法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變成可以獨當一面使用的證據的,它需要「補強證據」。
林智群曝Excel表中「其他款項的記載」及「相關證人的證詞」 應可做補強證據
不過林智群認為,這當中有個地方可以思考,便是檢察官起訴時針對1500萬元部分。他指出,Excel表中「1500萬元,小沈」的記載,可以當成柯文哲的自白;然而柯文哲的自白只限於他被起訴的範圍(1500萬元),至於其他款項的記載,因為不是檢察官起訴範圍,所以不屬於柯文哲自白的範圍。
至於「Excel表其他款項的記載」,比如在地下室拿了500萬元(「范有偉500」)、謝國樑拿了200萬元給邱佩琳轉交給柯文哲,林智群強調,這些款項並非檢察官起訴範圍,而且柯文哲都承認有收到錢,「這個『其他款項的記載』&『相關證人的證詞』,應該可以做為補強證據」。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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