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重點:多數項目免稅
本次修正最核心的變革,在於刪除現行法規中原本列為課稅對象的前四大類娛樂項目。過去包括電影放映、職業與非職業表演(如歌唱、舞蹈、魔術等)、戲劇音樂演出,以及各式競技比賽,皆須課徵娛樂稅,如今已全面取消。這也意味著演唱會、球賽等活動,未來將不再適用原本最高30%或10%的稅率規範,有助降低產業負擔並促進市場發展。
保留項目與地方彈性
至於仍維持課稅的項目,僅剩舞廳(舞場)與高爾夫球場兩大類。依照新法規定,舞廳最高稅率上限為50%,高爾夫球場則為20%;另外,若經財政部認定屬於提供娛樂設施或活動的業者,稅率上限不得超過25%。同時,修法也賦予地方政府更大自主權,直轄市與縣市可依產業發展需求及財政狀況,決定是否暫停徵收相關娛樂稅,但須經地方議會同意,並報請財政部備查,且需明訂停徵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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