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官說明,俊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若在滯納期滿的情況下,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還樣另外處以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納保官進一步指出,自用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而營業用車輛則分上、下期徵收,上期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下期開徵期間為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如未於限期內繳納,每逾3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滯納期滿仍未繳納,則移送強制執行。而若車輛又使用公共道路、含路邊停車,被查獲者除須繳納欠稅,還會被裁處違章罰鍰。
因此,為守護車主自身權益,納保管籲請民眾,先繳清稅款再使用車輛,避免經查獲受罰,讓荷包大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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