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中心/廖予瑄報導
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涉嫌利用採購、土地標租、清潔隊員甄選等案大肆收賄,不法獲利高達1,289萬8,100餘元。一審認定溫男犯134罪,依一罪一罰,累計刑期高達499年2個月;不過,温志強在一審審理期間獲准100萬元交保,隨即潛逃香港遭通緝。台中高分院今(30)日宣判,撤銷一審判決,仍認定温涉犯130罪,分別判處8月至10年5月不等徒刑,尚未定應執行刑。
三灣鄉長收賄涉134罪「累計刑期逾499年」
温志強於2018年連任三灣鄉長後,涉嫌利用鄉公所工程採購、標租公所土地建置太陽能、清潔隊員甄選等機會,一共涉及工程收賄129案、人事收賄2案及洗錢1案,不法所得合計1,289萬8,100元。去(2025)年8月苗栗地院一審判處温涉犯134罪,若一罪一罰,累計刑期高達499年2個月,並褫奪公權逾320年。
温志強涉嫌收賄,一審遭判134罪後,竟棄保潛逃香港。(圖/民視新聞資料照)棄100萬潛逃香港 温志強遭通緝
不過,温志強一審期間雖一度遭羈押,後續以100萬元交保,但未被限制出境、出海。然而,在同年12月二審首次開庭時,他卻沒有現身,經追查後才發現,他已在去年10月21日搭機前往香港。檢方調閱出入境資料確認其棄保潛逃後,已在今(2026)年1月9日正式發布通緝,並由調查局列入外逃通緝犯名單,全案仍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今日宣判,撤銷温志強的一審判決,並認定他仍然涉犯130罪,各罪分別判處8月至10年5月不等徒刑,但尚未定應執行刑。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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