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書內容,溫姓男子於2024年10月20日凌晨2時15分許,在台南市某汽車旅館內與化名小琳的女子發生性行為。過程中,溫男持手機拍攝性愛過程及胸部特寫等私密影像。事後,溫男竟認為「好東西要與好朋友分享」,透過通訊軟體將這些極度私密的性影像傳送給李姓死黨觀賞。
小琳發現私密影片遭到外流後,身心嚴重受創,不僅承受莫大的精神壓力,更因擔心影像持續擴散而終日坐立難安。小琳隨即向法院提起告訴,求償60萬元。儘管溫男在民事庭未出庭答辯,但先前已在刑事庭中坦承犯行,遭判決有罪。
承審法官在判決中痛批,性隱私是私人生活最核心的領域,無論是否經當事人同意攝錄,只要未經同意而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式供人觀覽,都將對被害人造成難堪與恐懼等身心創傷,因此有處罰的必要性。
針對小琳求償60萬元的請求,法官審酌溫男僅將影像傳送給一名友人,散布程度相對有限,並綜合考量兩造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以及小琳所受痛苦程度後,認為60萬元求償金額仍屬過高,最終判決溫男須賠償25萬元。本案判決後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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