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三讀條文,未滿18歲的中華民國國民,且在境內有住所,並年度居住境內滿183天者,將有「台灣未來帳戶」及「兒少成長津貼專戶」2個個人帳戶。此法施行以後出生者,在未來帳戶開立後首年由主管機關撥入6萬元「啟動金」;另外在開戶人7歲至18歲期間,每年撥入3萬元「撥補款」。而未來帳戶在開戶人18歲前,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可存入「自存款」;開戶人法定代理人的雇主,亦可每年提撥最高5萬元企業贊助款。
條例規定,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地方執行經費由中央補助;發放金額每3年將依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及人口結構變化檢討調整,送行政院核定後提報立法院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地方則由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負責推動。
三讀條文指出,未來帳戶經營管理由主管機關委託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且存款期間內除有特殊情形,不得提領。並設有保障收益,帳戶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存收益,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三讀條文規定,未來帳戶在開戶人18歲前,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能存入「自存款」;而開戶人法定代理人的雇主,亦能每年提撥最高5萬元企業贊助款。(責任編輯: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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