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名男子,趁著女性友人前往其住處暫住之際,竟兩度趁著對方熟睡伸出狼爪。(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AI生成)
根據判決書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2025年,這位女姓友人在 4、5 月間前往男子住處暫住,沒想到對方竟色慾薰心,兩度趁著女方熟睡、無意識且無法抗拒的狀態下伸出狼爪,以手指撫摸,並強行侵入對方私密處侵犯。
兩次犯行過程中,女子皆因驚醒發覺,男子才被迫停止動作。事後,社工在進行例行訪視時察覺女方身心狀況有異,主動通報轄區警政單位介入偵辦,學甲分局警方隨即依法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起訴,整起惡行才得以曝光。
女子遭男方強行侵犯。(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AI生成)
台南地院審理期間,男子對其兩度乘機性交的犯行供認不諱,其法扶辯護律師向法官求情表示,男子領有低收入戶證明,且犯後坦承犯行、展現賠償意願,請求法官審酌其家境,依《刑法》第 59 條「情堪憫恕」規定減輕其刑,並給予緩刑宣告。
法官審酌後認為,《刑法》第 59 條酌量減輕其刑屬於司法特權,適用上應極為謹慎,必須具備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的特殊事由。男子為滿足一己私慾,利用朋友信任與熟睡之機兩度侵犯,對受害者身心造成極大創傷,雖然男子表達賠償意願,但至今並未取得受害者諒解,受害者更無意願進行調解,因此認定本案並無情輕法重或顯然可憫之處,不予減刑。
社工在進行例行訪視時察覺女方身心狀況有異,主動通報轄區警政單位介入偵辦。(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AI生成)
此外,法官指出,依據法律規定宣告緩刑的前提,必須是以判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限,本案刑度早已超越緩刑門檻,因此無法給予緩刑。台南地院最後依《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乘機性交罪,共 2 罪,各判處男方有期徒刑 3 年 1 個月;考量兩次犯行時間緊密,依數罪併罰責任遞減原則,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 3 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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