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清潔工去曾多次至被害女雇主的住處進行清潔作業,但對女雇主早已懷恨在心。(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AI生成)
根據判決書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屏東,這位男性清潔工去曾多次至被害女雇主的住處進行清潔作業,因而熟知該處環境。由於對女雇主平日在工作過程中的意見與要求,竟懷恨在心,於深夜騎車前往對方住處,攀爬至 2 樓侵入室內搜刮財物。
男子深夜騎車前往對方住處,攀爬至 2 樓侵入室內搜刮財物。(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AI生成)
搜刮過程中男子被女雇主發現,男子竟當場掐住對方脖子、捂住嘴巴強行壓制,隨後色心大起,脫去被害人衣物強行親吻、撫摸並侵犯。發洩獸慾後,男子持續劫財,不僅拿走現場 400 元現金,更逼迫被害人手機轉帳 2 萬元至其帳戶,隨後逃離現場。
男子不僅拿走現場 400 元現金,更逼迫被害人手機轉帳 2 萬元至其帳戶。(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AI生成)
屏東地院一審審理時,法官認為男子利用對環境的熟悉度深夜闖宅,從行竊演變為強盜與強制性交,嚴重侵害他人財產與性自主權,致使被害人身心嚴重受創。考量男子為累犯,且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故重判 10 年 8 個月。
男子遭重判 10 年 8 個月。(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AI生成)
男子不服上訴二審,辯稱自己原本僅有偷竊犯意、未帶凶器,因被發現碰撞才「一時糊塗」,強調性侵過程「僅 1、2 分鐘」、造成傷勢非刻意毆打,且自己國中畢業、案發時待業半年靠兼差維生,是因經濟窘困才觸法;他更主張轉帳的 2 萬元已由警方發還被害人,自己實際僅拿走 400 元,認為量刑過重。
然而,高雄高分院審理後駁回其訴求,法官指出,該 2 萬元是因警方及時攔截才發還,並非男子主動退還或填補損害。此外,「強盜強制性交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男子又是累犯,一審量處 10 年 8 個月在客觀上已屬「從輕量刑」,難認有何過重之處。二審宣告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10 年 8 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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