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侵案追訴權時效舊法違憲
判決指出,認定舊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2款及第2項等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規定,未考量被害兒童、少年通常不能及時揭露被害事實,致過度限制其請求國家追訴犯罪之權利,於此範圍內,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與憲法保障兒童、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之意旨有違。
因此,判決也指示,本案11名聲請人的原裁定全部廢棄、發回重審。重審時,法院應參照今年新修正的刑法第80條規定,被害人滿20歲以前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
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指出,認定舊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2款及第2項等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規定違憲。(圖/擷取自憲法法庭官網)范雲:遲來的重要正義
范雲與民進黨立委林月琴、陳培瑜等同黨立委們,與台灣光寰協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等公民團體、人權律師等,倡議刑法第80條追訴期規定修法及發起連署行動聲援「兒少性侵追訴期釋憲」。
對此,范雲在臉書(facebook)發文指出,這也再次證明,民進黨立委及公民團體們所長期推動的改革方向是對的。
她強調,近日長期推動的《刑法》第80條修正才剛三讀通過,正式確立未成年性侵被害人的追訴權時效自20歲開始計算;今天,憲法法庭更從憲法層次確認:國家的追訴時效制度,不能忽視兒少性犯罪被害人延遲揭露的處境,「這是得來不易的一步,也是遲來的重要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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