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細看包裝袋後面的標籤,有效期限2027年9月,但是後面怎麼透著另一張標籤,寫著2026年8月到期,讓人懷疑難道是過期了,換標又拿出來賣?
有民眾週二到宜蘭旅遊,買了鴨賞當伴手禮,回到家看到嚇的不敢吃。
消費者反應後,業者立刻潑墨銷毀同個產品。(圖/民視新聞)民眾 李先生:「不是很迫切,我看到這樣我就不會買。」
民眾 高先生:「我就是會覺得這個食安的問題,好像沒有把我們的顧客放在心上這樣。」
宜蘭衛生局長 徐迺維「如果這個食品是過期的,那就違反食安法第十五條,依照第四十四條規定,要處分六萬到兩億元;但是如果廠商知道這是過期,還去修改標籤,那就牽涉到刑事責任。」
廠商隔天一早就把這批產品一共四百包下架,並潑墨銷毀,也和消費者和解,談妥賠償事宜。衛生局緊急派人前往查核,如果內容物真的過期,將會涉及刑事責任;就算是沒有過期,標示不實也會開罰四萬到四百萬元。
四百包都是同樣的包裝,業者潑墨銷毀處理。(圖/民視新聞)但業者喊冤,強調只是用到舊標籤的包裝。
伴手禮電業者:「上個月的時候的標籤已經貼好了,剩下的袋子,後來這個月再做的時候,再用新的貼標籤再把它貼上去。那就是當時員工節儉啊!」
儘管業者解釋,因為鴨賞外包裝膜,需要先貼標籤再包裝,才能夠平整,員工避免浪費才便宜行事,但這樣的說法,對消費者而言,只怕還是會有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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