噁男在生活百貨3度偷拍未成年少女,遭店員發現立刻報警。(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翻攝自圖庫Pexels)
逛街遭惡狼尾隨偷拍 3度屈膝行徑全被拍
判決書指出,被告阿明於114年6月19日下午1時許,前往台南市東寧路寶雅生活館,在結帳櫃檯前排隊時,發現前方有一對母女,其中年僅15歲的A女身穿短裙、外罩紫色外套,模樣清純。阿明隨後見A女離開隊伍至貨架挑選商品,竟基於拍攝少年性影像之犯意尾隨在後,趁A女不注意之際,分別在同日下午1時38分31秒、38分36秒及38分45秒,三度彎腰屈膝,持其所有的 iPhone 手機自下方向上偷拍A女裙底。所幸因故未能順利攝得影像而未遂。店內員工察覺異狀後立刻告知A女並報警,警方趕抵現場當場人贓俱獲,扣押其犯案手機。
噁男剛開始還辯稱不知道是未成年,遭法官打臉。(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翻攝自圖庫Pexels)
法院勘驗畫面打臉:外表與舉止明顯未成年
審理時,被告阿明雖坦承有持手機彎腰偷拍,但矢口否認知道對方是未成年人,辯稱當時沒看到正面,不知其年齡;辯護人也主張被告是臨時起意。不過,二審法院合議庭當庭勘驗店內監視錄影器畫面,發現A女當時背著背包、穿著短裙與母親在櫃檯結帳,阿明與兩人距離極近;且A女「天真浪漫地走去旁邊貨架瀏覽商品,看似學生模樣,一般人應可判斷為未成年女子」。法官認為,被告有將近1分鐘的近距離接觸時間,且從其尾隨及特意尋找機會的行為來看,並非隨機巧遇,其辯詞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審撤銷改判:依兒少性剝削條例重懲
二審法院指出,一審原審判決在審判程序及法條適用上有多處瑕疵,包括未經合法完備的簡式審判程序,且未正確適用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法規。合議庭審酌被告前因相類偷拍案件遭判刑確定,才剛於114年4月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在5年內故意再犯同質之罪,足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欠缺尊重他人性隱私的心態,嚴重破壞大眾在公共場所活動的信賴並造成被害人心理創傷。最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依構成累犯及未遂犯減輕其刑之規定,改判阿明犯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0月,並將犯案用的 iPhone 手機依法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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