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舉例,有位民眾在114年8月10日贈與兒子100萬元後,再於115年8月9日贈與女兒144萬元,誤認為贈與稅免稅額是從第1次贈與日起算1年內適用,下一年度免稅額期間應自115年8月10日重新起算,遂於115年10月1日再贈與另1個兒子244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但贈與稅免稅額是採曆年制計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1年度,因此該位民眾115年度贈與總額為388萬元,僅得減除當年度免稅額244萬元,應繳納贈與稅14.4萬元〔(388萬元-244萬元)×10%〕。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114、115年免稅額均為244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贈與稅之計算,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同法第21條規定扣除額及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依適用稅率計算贈與稅,其中所稱贈與人「每年」免稅額、「1年內」贈與他人、「同1年內」2次以上贈與行為,均為曆年制,即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台北國稅局提醒,善用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合法節稅,同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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