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律師非陳抗,也遭到警方抓捕丟包,律師公會以及人權團體,痛批完全沒有法源依據,呼籲監察院調查究責。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薛欽峰表示,「一個維護人民權利的律師角色,職務行使的狀況,被政府機關任意的侵害,我們認為這是非常不文明。」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翁國彥指出,「我們認為這樣丟包的行為,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但很遺憾的是,警察到現在還在使用丟包的方式,來對付民眾的集會遊行。」
2017年12月23日,勞團來到台北車站陳抗完準備解散,警方團團包圍後,開始抓捕陳抗民眾,即便律師表明身分,照樣帶上警車。
侵害律師權,台北律師公會分別行文給主管機關,內政部回說,台北市政府沒有執法缺失的檢討意見,內政部尊重主管機關的措施,台北市政府回覆對於表明律師身分要離開,即讓他離去,而沒表明身分,則帶離上車,如果自願搭車也尊重他的意願,被抓捕的律師陳又新,強調回函內容,根本不是事實。
陳又新說,「當天晚上包含所有民眾在內,我是第一個遭到抓捕上警備車的人,律師是自願上警備車協助民眾等等,全部都不是事實。」
警方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27條,行使職權排除危害,得將妨礙的人和車輛,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只是法律前提得先有但書,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透過監察院調查,盼警方執法能有一致性,而不是單憑違反集遊法,警察就可以到處「放生」。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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