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站拍他人大腿違法嗎? 律師這樣說

國發會副主委邱俊榮, 自稱誤觸拍照功能,在捷運拍下女子大腿,到底違不違法?律師表示,邱俊榮只拍到大腿,並不是隱私部位,因此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但偷拍行為如果女子覺得不舒服,就可能被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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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會副主委邱俊榮,竟然在捷運偷拍女子大腿,被當場揭穿,不只丟了官,接下來會不會有法律問題呢?

律師劉韋廷指出,「刑法的妨礙秘密是315條之2,主要是窺視他人非公開身體的隱私,例如她穿的是長裙,就是腿不想被看到,如果你用一些樓梯上下的角度,甚至把手伸進去偷拍到她的腿,就構成妨礙秘密問題;如果她今天穿的是短裙,可能想讓別人看到她的腿,這種狀況下你拍到她的腿,就不會涉及妨礙秘密部分。」

偷拍沒有用衣物遮蔽的大腿,不算隱密部位,很難構成妨害秘密罪,加上對方不是名人也沒拍到臉,更沒有肖像權問題,只能說有道德瑕疵。但如果把手機伸進廁所偷拍,或是捷運手扶梯,利用高低差拍下女性的裙底風光,就已經侵犯私領域,甚至有人因此被判刑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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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劉韋廷表示,「性騷擾防治法主要針對,如果今天男生作了一些動作,讓女生覺得在性的訊息上面有感覺到不舒服,就有可能構成,這種偷拍人家腿的行為,其實很有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會有可能被處罰的。」

律師強調,只要女生覺得被冒犯,就可能涉及性騷擾防治法,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民視新聞/林嘉玫、胡希哲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