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手機討2500元保管費 拾獲人搬民法「有權暫時不還」

台中一名陳先生,日前在一中商圈掉了一支售價3萬多元的三星手機,本來打算用兩張價值約800元的餐券酬謝拾獲人,但對方堅持要十分之一,相當於2500元的報酬,還搬出民法規定「有權暫時不還」,雖然雙方最後以1000元「保管費」達成協議,也讓陳先生感嘆「這社會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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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找到終於回到自己的身上,但陳先生卻不太開心,因為他被拾獲者請求十分之一的報酬。

陳先生說自己手機不小心掉了,被拾獲者撿到,本來很開心要以兩張價值約800的餐券答謝,沒想到對方不肯,堅持遺失人要付2500元才還手機,搬出《民法》805條的留置權,雙方就在訊息上你來我往。

陳先生難過地說,立法者怎麼會立這種法?讓一個受過高等教育的人知法玩法,威脅老百姓,說不給錢就不歸還,讓他對人性很失望。不過法條中的例外,不得向遺失人請求報酬,律師林瓊嘉表示「東西丟掉的人,他必須不是經濟不好、中低收入戶,或是救災人員,或是這東西對我來說是很急迫需要的」,雙方最後在區公所以1000元達成調解。

學校教育都說拾金不昧,別人東西掉了會很著急,要趕快還人家,但這案例不要餐券討報酬,雖說站的住腳,也帶來正反兩面的討論。

(民視新聞/許家程、葉晏昇 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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