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文林苑條款」三讀通過!政府代拆須走三程序
王宅拆除後,文林苑工地旁的抗議噴漆(照片授權自Yoxem)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為了預防都更進行時發生爭議,明訂「三加一道程序」,也就是「文林苑條款」。三加一道程序,也就是都更計畫進行時,針對俗稱釘子戶的都更不同意戶,若有爭議,主辦方需經過三道排除爭議的程序,並嚴擬拆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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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主辦方首先必須將都更計畫送至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避免惡意圈地,通過後,再送至地方政府進行「都市更新審議會」,由專業委員公開審議,判定都更範圍是否合理;最後,若審議委員會審理中若仍有爭議,非100%同意,就強制舉行聽證;經過三道程序後,都更實施者須就拆除或遷移之期日、方式、安置或其他拆遷相關事項進行協調,若協調不成,地方政府須再協調,直至程序完備,政府才能代拆,而不同意戶仍可尋求行政救濟。

而在都更計畫送主管機關審議前,應公開展覽30日,並舉辦公聽會;但若全體所有權人都同意者,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15日。

此次修改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新增「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更政策,與協調政府主導都更業務;並提高都更同意戶比例、土地總面積比例。

永春都更案喧騰一時,現已動工

目前都更條例規定,都更後地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今三讀條文新增,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以10年為限,等同房屋稅減半最多可達12年;協議合建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指出,本次修法起因於2012年士林文林苑事件,大法官為此案做出釋字709號解釋,認為現行都更條例未規定主管機關須以公開方式舉行聽證、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獲知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有違憲之虞,因而促成此次修法。

文林苑都更強拆爭議,緣於2006年當地賴姓住戶申請都更計畫,委任樂揚建設實施都更,興建文林苑,2009年都更全案正式通過,但當地王家表示自己2006年就以表示反對參與都更,也未參加公聽會,在都更案通過後才知道自己家也在範圍中,各界響應發起一連串以居住正義為訴求的抗爭;2012年,北市府在300警力集結下拆除王家,雖然王家提起10次訴願都敗訴;立院也在同年連署提釋憲遭駁回,但王家再提釋憲,2013年,大法官做出釋字709號解釋,宣告都更條例部分條文違憲,但王家後來與建商樂揚建設達成和解,2016年文林苑完工。

(民視新聞網/曾雅凰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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