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無罪定讞 翁啟惠2項違失記申誡

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3年前捲入浩鼎案,雖然刑事部分獲判無罪確定,但因為當初涉及違失部分,遭監察院彈劾後移送公懲會,公懲會今天做出宣判,依其中兩項違失,做出申誡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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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懲會書記官長林玉苹:「被付懲戒人於擔任中研院院長期間,未能遵守應誠實申報財產,及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情事之規定,雖然屬於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惟該等行為,足以引發民眾對於公務員,是否有貪瀆情事的疑慮,及使人民喪失對政府施政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故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審酌一切情狀,判決被付懲戒人申誡之處分。」

針對監察院提出八項違失中,公懲會認為翁啟惠只有在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及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情事構成懲戒,將翁啟惠記申誡,其餘六項不構成懲戒事由,而士林地院去年認定,翁啟惠收受浩鼎股票,雙方並無期約對價,並非賄賂,加上浩鼎取得中研院授權過程,翁啟惠也沒介入,因此判他無罪,檢方放棄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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