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房屋租賃2.0將上路 房東不得於租賃期間調漲租金
房屋租賃2.0將上路。(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為防止惡房東坑殺租屋族、租霸房客惡意破壞房屋,造成租屋糾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宣布,已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待內政部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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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表示,配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將名稱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賃住宅不以有門牌號碼者為限,故增訂得以「房屋稅籍編號」或「位置略圖」確認租賃標的;為避免日租型租賃所衍生之管理弊端,明訂租賃期間至少30日,且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

電價方面,電費區分「夏月」及「非夏月」分別計價,且均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出租人從中賺取不當價差。

至於經常出現糾紛的房屋修繕部分,該契約書明定,租賃住宅及附屬設備原則上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出租人為修繕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修繕期間若租賃住宅不能居住使用,承租人得請求扣除全部或一部租金。室內裝修應經出租人同意,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

終止租約部分則分為法定終止及意定終止,該契約書明訂,提前終止租約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未為先期通知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一個月租金額」違約金。

消保處提醒承租人,若遇有租賃契約內容與「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出租人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同時呼籲出租人,所提供之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規定,倘租約內容與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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