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同、新大同淪炒股工具?  大同遞狀北院要求解散

來看大同案的後續,因為台北地院刑事判決,認為鄭文逸炒作大同股票,違反證交法遭判刑13年半,甚至認定欣同、新大同公司是鄭文逸犯罪交易的工具,因此大同公司今天召開記者會,宣布要向台北地方法院遞狀,請求解散欣同、新大同,也呼籲經濟部撤回臨時股東會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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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公司召開記者會,法務長趙安話說得好酸,拿著法院最新判決宣布,「鄭文逸因違反證交法遭判刑13年半,大同也要據以向法院申請解散欣同和新大同」,大同公司法務長趙安表示,「從一個後學晚輩,還是希望他可以思考一下,我這個晚輩給他一個勸告,君子不立於危牆之下。」

大同認定欣同和新大同的資金來自鄭文逸,而鄭文逸目前涉刑事判決,連帶也讓名下兩家公司合法性遭受質疑,呼籲經濟部也應該撤銷核准欣同、新大同所申請的臨股會,趙安表示,「欣同公司 登記資本額只有500萬,他可以買入大同公司股票16,000張,遠超過他們資本額,新大同公司登記資本額2000萬,可以持有大同公司股票24,000張,這些是不是都是鄭文逸炒股犯罪所得,而且持續增加,這個有待查明。」

不過欣同公司隔空回嗆,欣同董事長林宏信,「因為現在我獲准來召開,大同公司的股東臨時會,我是很積極的在籌辦當中,當然任何的準備程序都就定位了,會來公開跟社會大眾說明。」強調所有買股資金都來自借貸,程序合理、合法,不容大同司法操作,也認為就算鄭文逸遭到判刑,還會持續上訴,對於大同臨時股東會將不受影響,雙方的股權之爭,更加白熱化。

(民視新聞/劉珮芬、黃鈺淳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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