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七月「簽約就往生」買方毛毛der「地主變地基主」財產變遺產
▲簽約後、完成過戶前,地主或屋主突然往生,後續會碰到哪些問題?(圖/取自Pixabay)

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人啊!用的到的是財產,用不到的變遺產,地主明天也可能變地基主。今9月農曆七月期間,就有案例是土地賣方王先生,簽約成交完成土地交易,但辦理過戶期間,卻往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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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鄭文在指出,今年9月1日賣方王先生透過房仲成交一筆土地,因土地買家為兩位,需要分割,所以買賣雙方約定最遲在12月中旬辦理點交。並在9月所有的分割手續完成,將買方擬承買的107坪,在9月30日立約申報增值稅,並於10月7日核發增值稅單。

但通知繳土地增值稅時,賣方家人卻告知,地主已在10月初往生。鄭文在表示,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02條規定,本標的在109年9月1日簽立土地買賣契約書(私契),同年9月30日立契申報土地增值稅(公契),而出賣人在10月初往生,因為過世發生在公契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所以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檢附載有義務人死亡時記事的戶籍謄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獨申請登記。

至於未來賣方應得的買賣價金則變成遺產,由繼承人協議分配或是公同共有。但是,鄭文在指出,若這個案件賣方並沒有在往生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公契),則無法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02條的規定,得僅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而是等合法繼承人完成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登記給買方,程序及所需時間將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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