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指出,張淑晶自102年年底開始出租位於新北中和、板橋、永和、新莊的套房,並於103年間出租給35個承租人。張淑晶在出租過程中,都自己打字列印,且載有「連帶保證人」欄位的租賃契約供承租人簽署。
新北地院認為,張淑晶明知簽約當時,連保人並不在現場,也無證據顯示連保人有授權或同意簽署契約,卻仍虛構這些人為契約的連保人,進而對連保人提告詐欺等罪,已經構成誣告罪;在部分案件,張淑晶明知承租人有徵得連保人同意,卻對承租人提告偽造文書,亦構成誣告罪。
一審法院判張淑晶7年有期徒刑,另外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1年2月徒刑;檢方及張淑晶均不服提起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判決結果出爐。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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