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一大早,在文山區福興路95巷周邊,有一輛自小客車不顧社區安寧,在路邊以大音量播放音樂,警方獲報到場了解,發現林姓等3名民眾於自小客車內使用氣球類物品,疑似吸食笑氣,同時於車輛後座查獲氣球若干、鋼瓶1支,隨即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將3人帶返警局偵辦,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移送環保局查處。
環保局表示,警方查獲疑似笑氣之鋼瓶經環檢中心儀器檢測確實為笑氣,將依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運作關注化學物質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可,並依核可文件內容運作」,以及同法第61條第2項「未經核可而擅自運作或未依核可事項運作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的規定,裁處違法行為人。
環保局呼籲,笑氣現已公告列管,未持有核可文件使用笑氣不僅違法要受罰,若致人於死或危害人體健康,則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最高1,000萬元,民眾切勿以身試法,誤觸法網。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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