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懲戒法院認定丁允恭「無性騷擾」 監委不服提上訴
針對丁允恭案,監委紀惠容今表示,懲戒法院僅就行為不檢予以懲戒,卻未認定性騷擾成立,甚表遺憾,她已於4月16日上週五提出上訴。(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爆出桃色風波,在擔任高雄市新聞局長任內,與前記者女友在辦公室發生性行為等。懲戒法院日前判決結果,他被撤職並停止任用兩年,丁允恭接受裁處,並感謝法院認定他無性騷擾情事。監委紀惠容今表示,懲戒法院僅就行為不檢予以懲戒,卻未認定性騷擾成立,甚表遺憾,她已於4月16日上週五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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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允恭捲桃色風波,監察委員紀惠容、王美玉調查後認為其行為構成性騷擾,傷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形象,今年1月15日遭監察院以11比0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3月24日宣判,丁允恭撤職並停止任用兩年。他在臉書回應,坦然接受裁處,並感謝法院認定他無性騷擾情事,也望各界明察,祈能正確報導,不要再以「性騷擾」相關詞語指涉此一事件。

對此,監委紀惠容今透過新聞稿表示,懲戒法院僅就行為不檢予以懲戒,卻未認定性騷擾成立,甚表遺憾,她已於上週五提出上訴。

紀惠容以六大點說明提出上訴的理由。包括懲戒法院之原判決,既已認定丁允恭就其任職新聞局長期間,故意於106年2月27日(Y女已北上與其分手)上傳合照,讓Y女被傳為小三,造成後續之工作困擾與處於敵意環境等事實。懲戒法院卻未考量Y女遭冒犯的敵意,僅以單一照片穿著整齊,認為難以認定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意涵,而判定丁允恭無性騷擾。

紀惠容指出,事實上,性騷擾常常是一個連串發生,並持續影響當事人,懲戒法院卻片面切割,僅以單一照片認定非性騷擾,不但難以服人,且有公務員懲戒法第66條第2項「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之上訴事由。

紀惠容表示,懲戒法院認定該兩人親密關係,而親密關係即涉及含有「性」或「性別」有關行為之意涵,卻又辯稱難認性騷擾,懲戒法院的判決前後說詞矛盾。

紀惠容強調,本案屬親密關係暴力,問題並不在於情慾,而在於違反Y女意願、傷害隱私,和權力壓迫。本案件是未經同意的曝光,造成痛苦的並不是性本身,而是不平等的性別權力,以及這個不平等所促成的,對女性之暴力。且實務上,男女朋友、夫妻等親密關係,仍存有性侵害性騷擾案件(性脅迫)之判決存在。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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