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表示,有鑑於台灣近年公共安全事故頻傳,危害到民眾生命安全。法務部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183 條、第 276 條提出修正草案,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今日經行政院會通過。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增訂,若過失致3人以上死亡,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現行刑法183條規範,因傾倒或破壞現有人所在的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修法將根據不同要件加重刑期,若犯刑法第183條,且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若過失情節重大,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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