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無罪!辜仲諒「紅火案」更二審大逆轉 中信金控81字回應了
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涉及紅火案,更二審改判無罪。(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涉及「紅火案」纏訟15年,經過上訴後,高等法院二度發回更審,今日(28日)高院更二審大逆轉,認定辜仲諒不構成證券交易法以及銀行法等罪,由原本更一審判決的3年6個月徒刑,改判無罪,檢方可上訴。對於判決結果,中信金控發出最新的聲明「對於司法單位釐清事實真相,讓相關當事人重獲清白,進而實現公平正義與落實人權保障,敬表感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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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今天針對「紅火案」召開更二審,對辜仲諒等3名被告改判無罪,中信金控發表聲明回應「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尊重臺灣高等法院於今(28)日所宣示之紅火案判決結果,對於司法單位釐清事實真相,讓相關當事人重獲清白,進而實現公平正義與落實人權保障,敬表感佩。」。


紅火案起於辜仲諒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時,遭指控與時任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財務長張明田等人為插旗兆豐金融控股公司,購入連結兆豐金控股票的結構債,且2006年間未經中信銀行董事會核議,就將結構債賣給前妹婿陳俊哲資本額只有1美元的紙上公司「紅火」。 辜仲諒遭指在行政院金管會核准中信金收購兆豐金股權後,由「紅火」贖回結構債,賺得逾新台幣10億元價差。


辜仲諒等3人在更二審獲判無罪,法官黃玉婷在宣判後說明他們無罪的關鍵為「法院認為就算在這樣的事實之下,被告3人也不會構成銀行的背信罪,包含證交背信還有普通背信,最主要的理由是,第一,紅火公司跟中信銀行或是中信金控他是屬於不同的法人,中信銀行用當時的公平市價,去將這個結構債出售給紅火公司之後,就是紅火公司的,紅火公司之後因為贖回結構債而獲利,不能因為他獲利,認為就是歸屬於中信銀行或是中信金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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