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音樂製作人為何找代理孕母?談同性伴侶領養限制

知名的音樂製作人陳鎮川與男友於去年登記結婚,兩人有透過外國的代理孕母生下了一個孩子,然而因為疫情關係,兩人終於能跟孩子團聚;不過在網路上的新聞留言區會看到不少網友留言,好奇兩人為何不選擇領養小孩,領養小孩不只能讓一個孩子能重返家庭,還能省下大筆金錢找代理孕母的錢,兩人為什麼不直接在國內領養孩子就好,還要花錢在外國請代理孕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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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一切是因為法律規定所致,儘管台灣的同性婚姻已經合法化了,然而在同性伴侶收養孩子這點,仍有相當的限制,目前仍然只能夠進行繼親收養,也就是只能收養另一方原有的孩子,因此這就成為了同性伴侶們會需要苦惱的一個問題。

那如果是非同性伴侶的話,按原本民法規定,想收養小孩會有什麼限制或是條件嗎?單身者是否也能夠收養小孩,經濟條件上會不會有最低下限的要求呢?

雖然我們都會習慣說領養小孩,不過領養小孩的行為在民法中,其實被稱作是收養,而要收養小孩會有年齡與血親間關係的不同限制,需要符合下面這些條件,才有辦法去合法收養小孩:

  • ●除了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六親等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輩分不相當者,不能收養之外,其餘皆可收養。
  • ●收養人若是單身者,需要比被收養者大20歲以上,才能夠合法收養。
  • ●假如是由夫妻共同收養,只需要其中一個人符合年紀條件就能收養孩子。

因此無論是單身、曾經結婚但現已離婚者、現在處於婚姻狀態者,只要有符合上述所說的年齡和血親方面的限制條件,都是可以去收養小孩的!

不過在實務中,仍會有些收養上的不成文,通常收養孩子會以夫妻收養者為優先,因為會考慮到單身者的經濟以及照顧方面可能會較夫妻二人困難,一個人收養可能會因為照顧小孩和工作而分身乏術,所以並非歧視單身者或是離婚者,這些考量都是希望讓小孩有更好的環境可以成長,無論是原生家庭或是收出養機構都希望這些孩子能夠有一個全新的家庭與生活,因為對所有人來說, 每個孩子都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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