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局副局長黃光熙說,兆豐銀行新店分行前行員,在民國104年7月至民國108年12月間,為了讓代書所引介的房貸案順利承作,沒有查證授信戶資料,並且有放寬審查評估標準簽報案件行為,更協助非授信戶的第三人,代為存入授信戶帳戶繳交貸款。事實上,兆豐銀行板橋分行,曾經在民國105年間自我查核,發現有類似的人頭戶房貸案,當時金管會給予行政指導,並沒有開罰;不過此次缺失態樣與案件時間,與當時板橋分行案件相同,代表兆豐銀行當時並沒有落實執行金管會要求,進行確實全面清查,這項缺失也顯示兆豐銀行,沒有善盡內控三道防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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