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口胡亦嘉恐踩金管會新規 5年不得回鍋電子支付業
(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街口電子支付董事長胡亦嘉不服金管會處分停止執行董事職務1年,提起訴願遭行政院駁回。金管會表示,尊重行政院決定。此外,依電支條例子法新規,胡亦嘉遭罰紀錄恐將5年內不得回鍋電子支付業擔任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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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街口電支資金貸與母公司街口金科作業有缺失,金管會開罰新台幣180萬元,並針對胡亦嘉失職祭出停止董事職務1年處分。胡亦嘉不服金管會處分提起訴願,行政院9日予以駁回,認定胡亦嘉未善盡督導責任,應維持原處分。

街口今天表示,街口完全尊重主管機關,有任何缺失都必定全力配合改善;街口所有行為皆立意良善,過去與未來都絕不可能有損害消費者與投資者權益的情形發生。

至於未來關於裁罰的部分,街口表示,還是會先與律師討論,尋找較好的方向進行,希望在不要與金管會有任何對立的前提下,找到較好的解決方式。

金管會官員則表示,尊重行政院決定。

不過,根據今年7月施行的電支條例配套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第11款明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消極資格條件限制,負責人應具良好品德且5年內並無被依金融管理相關條例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

金管會官員受訪時指出,目前胡亦嘉遭停止街口電支董事職務1年,若1年期滿、明年胡亦嘉要回任董事長一職,金管會將依今年7月上路的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消極資格條件作檢視。

官員也坦言,目前看來,胡亦嘉去年因街口投信一案已遭金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開罰,已不符合電支機構負責人的消極資格條件限制。

換言之,胡亦嘉恐自去年9月遭金管會開罰後起算,5年內不得回鍋電子支付業擔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去年9月街口投信爆出缺失,金管會除開罰新台幣300萬元,也命令街口投信解除胡亦嘉董事職務;今年2 月針對街口電支資金貸與母公司街口金科作業缺失,金管會再開罰180萬元,針對胡亦嘉失職則祭出停止董事職務1年處分。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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