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表示,依金曲獎報名須知,年度歌曲獎應為全新之創作單曲(包含詞、曲及演唱)。有關第32屆金曲獎年度歌曲《刻在我心底的名字》疑涉著作權爭議,依《著作權法》規定,應由著作權人提出,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嚴謹的專業判斷,文化部影視局再依據判斷結果進行後續處置。
華納音樂出版有限台灣分公司聲明全文如下:
徐則鈺律師代華納音樂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聲明
華納音樂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華納公司」)所屬作者許媛婷、謝佳旺、陳文華所共同創作之「刻在我心底的名字」詞曲音樂著作,作為「刻在你心底的名字」電影主題曲,發行以來,備受各界支持與關注。
近日媒體報導,「刻在我心底的名字」歌曲抄襲之云云,令華納公司所屬作者感到困擾和遺憾。各界就「刻在我心底的名字」歌曲之指教, 華納公司均理解尊重,惟為恐各界誤解,本律師代華納公司聲明,「刻 在我心底的名字」歌曲為作者許媛婷、謝佳旺、陳文華所原創,絕非 抄襲。
特此聲明 徐則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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