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貢寮區今日發生攜出公投票案,一名50多歲的金姓婦人於福隆市民活動中心投票時,竟將公投票一張攜出投票所,未投入票匭中離開。經監票人員發現後,告知主任管理員,請求當事人送還,金姓婦人表示,返家後上廁所時已沖入馬桶。
對此,警方說明,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指示,金姓婦人行為屬現行犯,依《公投法》41條辦理(攜出選票)移送法辦。
根據《公投法》41條規定,將領得之公投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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