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停止探視之例外情形,衛生局說明,在醫院方面,病人實施手術、侵入性治療等,須由家屬陪同或基於法規需要家屬簽署同意書或文件;急診、加護病房或安寧病房等特殊單位,因應病人病情說明之需要;其他因病患病情惡化或醫療處置需要,或長時間住院病患等情形,經評估有必要探病且經醫療機構同意者。
在長照機構方面,衛生局表示,住民出現嚴重身心不適症狀,如:失眠、血壓不穩、情緒暴躁等,機構無法安撫住民;其他經機構評估有必要探視者。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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