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49死事故,李義祥、華文好涉嫌過失致死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花蓮地院去年10月22日裁定李義祥60萬元交保、華文好停押責付,李義祥25日交保返家。檢方認為,這項裁定均不足以擔保被告2人將來如實面對司法審判及刑罰執行,且與犯罪情節、規模及所造成損害顯不相當,不符比例原則,10月26日提出抗告。
隨後,檢方也抗告成功。花蓮高分院指出,李義祥、華文好仍有逃亡之虞,其中華文好在案發後即騎車逃亡,丟棄SIM卡,且逾期居留多年,住居、職業不定、家族關係羈絆關係淡薄,足認有生活不安定之情。另考量責付效力有限性,無積極證據足認受責付人對於被告華文好有明確、足夠的避免逃亡支配力、監督力,因此尚難因有第三人願受責付,即率認被告華文好無逃亡之虞。
花蓮地院庭長黃鴻達去年經法官初步訊問後,依據合議庭評議結果,法庭上宣示李義祥、華文好2人自去年10月29日開始執行第二次延長羈押,諭知當庭逮捕並送看守所執行;如今兩人羈押期滿9個月,法官依法釋放二人,但為避免被告2人逃亡,檢方向法院聲請對被告2人具保、限制出境,同時施以電子監控,以掌握被告2人具體行蹤;法官也諭知被告李義祥具保60萬元、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接受適當之科技監控設備8個月,而華文好責付辯護人、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接受適當之科技監控設備8個月。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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