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陳姓男子因停車糾紛與鄰居夫婦交惡,先是對鄰居家監視器比中指洩憤,又在自家陽台放置寫有「凸桃山中山林涼,鼠真吱百草枝擺」的紙板表達不滿,鄰居夫妻不滿受辱,憤而報警提告,要求陳男賠償10萬元。對此,一審法官指出,陳男比中指的行為難以被認定為會貶損夫妻社會評價,另外紙板上的字句,客觀上也難以讓人認知到指涉對象,「難認被告安裝該看板之行為,將使他人理解到被告意在貶低原告人格,進而貶低原告社會評價」,決定將原告駁回。
夫妻兩人事後決定上訴,二審判決出現大逆轉,二審法官指出,被告「凸桃山中山林涼,鼠真吱百草枝擺」的紙板,明顯在用髒話指涉原告夫妻,且其擺設位置復為住處後方陽台,能輕易被附近鄰居看見,更能透過特徵或諧音輕易辨識指涉對象,足以使上訴人感到受辱,並貶損上訴人之外在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應亦已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最終判他賠償夫妻兩人共10萬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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