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2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能洩漏應秘密之文書或消息等,但同時政府資訊公開法也規定,政府必須保證人民知的權利,那麼某些資訊該如何界定要保密還是公開呢?詹晉鑒指出,在實務上認為,在沒有法律具體規定的前提下,要看公開是否危害重要公共利益;如果沒有危害公益,甚至公開了對社會大眾了解公共事務有幫助,那麼該項資訊自然不能算是秘密。
他強調,在整起事件中,橫向錄音檔一直是當事人家屬,也就是恩恩的爸爸不斷要求提供的,卻被新北市府屢次拒絕。連家屬都希望公布的真相,自然不能算是秘密,而無論是卓冠廷還是媒體人,透過各種管道取得錄音檔,將內容向社會大眾報告,本來就是協助人民了解、監督政府的過程,何來洩密之說?
另外對於前消防員爆料挨告,詹晉鑒提到,新北市府演了一齣假裝接聽環境吵雜的戲碼,遭前消防員踢爆後,居然還提告前消防員誹謗。事後消防局也尷尬說明是「模擬情境」,證明的確有演戲的事實,這根本就是誣告。
至於卓冠廷喊出保護「吹哨者」,他則解釋,根據法務部通過的「吹哨者保護法」草案,是為了鼓勵民眾勇於舉發弊案,並提供保護措施的制度。但這次的恩恩案事件,頂多能討論是否流程規劃不周,很難說是弊案,概念上不好成立「吹哨」。但他也說該法案尚在立法階段,未來能否擴大適用,讓這種公益揭發的公務員也受到保護,還有討論的空間。
更多新聞: 快新聞/傳國民黨下週三提名選市長 柯志恩:若徵召24小時內就會在高雄出現